close

按申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,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,應提出:

一、登記申請書;

二、登記原因證明文件;

三、已登記者,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;

四、申請人身分證明;

五、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。故若依同規則第155條之1規定申請共有物使用、管理之註記登記時,其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全體共有人約定之共有物分管協議書,協議書內如需以土地分管圖表明分管位置時,因屬共有人間之債權約定事項,法無規範應由何單位核發或證明。

如何確認房屋之頂樓是否有合法產權登記?

按「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,如非屬共用性質(按:100年4月15日修正為「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」),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,得單獨編列建號,予以測量。」、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,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。」、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,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…。」分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4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、第79條所明定,故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,應依上開規定辦理。

另已依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畢之建物,得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登記謄本,以確認產權之有無。若對於建物之登記有疑義時,得逕向建物所在之該管地政事務所洽詢。

縣轄市之市有抵稅地,於辦理登記時,其所有權人應如何登記?

按內政部55年4月25日台內地字第199949號函示及現行土地法第52條規定,公有土地之登記,其所有權人欄應註明為國有、直轄市有、縣(市)有或鄉(鎮、市)有,即指公有土地應以具備法人地位之「國」、「市」、「縣」、「鄉」、「鎮」為所有權人,故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欄內應分別載明例如「中華民國」、「臺北市」、「桃園縣」、「蘆竹鄉」、「大溪鎮」、「八德市」等名義。過去已登記而與此項規定不符者,應通知其土地管理機關辦理更正登記。本案請參依上開規定辦理。

正揚代書

arrow
arrow

    YY84651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